威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分类:
公司新闻
作者:
2015/06/12 14:31
浏览量

  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6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威建通字[2014]44号)要求,市质监站制定了《威海市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威海市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

  2015年6月5日

  附件:

  威海市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2016年底,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材料质量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材料质量总体水平。杜绝问题建筑材料产品用于工程建设,进一步降低涉及建筑材料的质量投诉率。

  二、治理重点

  全市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等。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其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负责。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

  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验收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出具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6、检测单位应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强化对建筑材料的试验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建筑材料24小时上报制度和对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处理程序。

  (二)规范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材料台账制度、人员配备、检测程序及方法等进行专项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能够有效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材料进场验收程序。建筑材料进场均应检验,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3、规范建筑材料的进场检测要求。建筑材料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管理和实施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包括制定进场材料试验计划、制取试样与标识、登记试验台账、试样送检、检测试验报告管理等内容。进场材料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进场材料性能复试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确定。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施工单位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4、严格落实住宅工程样板引路制度。建设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自行或组织相关单位在施工区设置专用建筑材料样品库,对确认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样品,封样后集中存放于样品库,每件样品应在对应部位粘贴标识,样品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验收,作为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的直接依据。

  5、加强见证取样管理。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并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6、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检测机构不得更改检测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项目的各区市质监站及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各区市质监站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对见证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

  1、加强企业试验室管理。企业实验室的关键岗位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企业试验室应按有关技术标准、检测流程开展试验工作。并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工程部位以及不同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比试验与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应一致。当根据工程需要及混凝土性能要求选择相应品种的外加剂,应进行相容性试验。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验证配合比。

  2、实施远程监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安装生产数据传输系统、厂区视频监控系统及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且应与各区市质监站进行网络连接,实现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同步上传。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配合比控制,推行混凝土搅拌过程监控黑匣子,杜绝偷工减料。

  3、加强原材料的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进场原材料应分仓储存,并设有明显标识。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检验。加强砂、粉煤灰及掺外加剂混凝土的监督检测,监督抽测情况作为企业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制定质量标准化管理要点。结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和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台威海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化管理要点,明确材料技术指标、试化验要求、配合比调整原则及资料管理内容等要求。

  (四)加强建筑材料使用的管理。

  1、完善材料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调研出台防水卷材、蒸压加气混凝土块、管材、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材料等涉及使用功能建筑材料的质量规定,明确其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规范其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测和施工使用要求等,以建筑材料质量管控的标准化措施,逐步消除工程质量的常见问题。

  2、认真执行《威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威建发〔2012〕29号)规定。按照办法对涉及节能保温材料、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等变更属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变更文件应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和专业执业证章,并应注明变更依据和时间,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3、严格执行建筑材料“黑名单”制度。加强涉及建筑材料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数据库。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要在市场准入、执业注册等环节进行限制。对列入“黑名单” 的建筑材料,禁止其在本地工程上使用。

  (五)建立完善监督协同管理平台。

  逐步建立完善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高速、实时、信息共享的监督协同管理平台。管理平台涵盖建筑材料生产供应、进场验收、检测及监督抽查等的全部信息,实行网上填报、工作流程网上完成、现场材料检查结果网上发布的监管模式,实现全市建筑材料传统监管方式的网络化、数字化转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区市质监站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区市质监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持续强化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抽查抽测力度,其中特别加强对使用“麻钢砂”、“瘦身钢筋”、混凝土试块造假、使用不合格防水材料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进行处罚,尤其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市质监站要认真统筹安排质量监督的各项工作,把材料质量专项治理行动与日常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标准化管理示范及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有序推进。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区市质监站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工程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威海           鲁ICP备05020498号            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