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部分信用档案记录标准缺失问题,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5月20日下发的《关于建立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标准推进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6〕30号)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信息公布时限
良好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限为自“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信用档案栏目”发布之日起2年;不良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限为自“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信用档案栏目”发布之日起1年。
二、增改部分记录标准
(一)增加部分记录标准
1.A1-1建设程序:A1-1-16 在办理许可事项后,未按照承诺书要求实行的,扣1分。
2.A1-3质量安全:A1-3-2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较差或未开展的,扣1分。
3.A1-3质量安全:A1-3-22 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扣1分。
4.A1-3质量安全:A1-3-23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扣1分。
5.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D1-5-06 未全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未全员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的;未全员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未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的,扣1分。
6.D1-8其他:D1-8-07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扣1分。
(二)修改部分记录标准
1.A1-1建设程序: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扣1分。
2.A1-2招标发包:A1-2-34 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扣1分。
3.A1-6档案管理:A1-6-09 地下管线工程或建设工程中包含地下管线的,覆土前,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或在覆土后未进行地下管线普查测绘的,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测量成果和档案的,扣1分。
4.B1-3质量安全: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或不参加地基基础验收的,并出具验收意见的,扣0.25分。
5.B1-3质量安全:B1-3-11 不参加竣工验收,并未出具验收意见的,扣0.5分。
6.C1-3质量安全:C1-3-10 不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扣0.5。
7.D1-3质量安全: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比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者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扣1分。
8.D1-3质量安全:D1-3-0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扣0.2分。
9.E1-3质量安全:E1-3-25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对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大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未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0.2分。
10.F1-2招标代理:F1-2-04 企业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每人扣0.2分。
11.F1-4其他:F1-4-02 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未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按时上报的;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未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扣0.5分。
12.F1-4其他:F1-4-05 未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先行开展业务,未按委托范围开展业务的,扣0.5分。
13.F1-4其他:F1-4-09 代理工程未按规定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扣2分。
(三)删除部分记录标准
1.B1-2承揽业务:B1-2-11 勘察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开展勘察业务,或已出具勘察成果的,扣1-2分。
2.C1-2承揽业务:C1-2-11 设计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开展设计业务,或已出具设计成果的,扣1分。
3.F1-1资格: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3分。
4.F1-1资格: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3分。
5.F1-1资格: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扣3分。
6.F1-1资格: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扣3分。
7.F1-2招标代理:F1-2-06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扣1分。
8.G1-2承揽业务:G1-2-01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扣0.5分。
9.I1-2业务:I1-2-07 勘察、设计合同未经备案受理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审查的,扣1分。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