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住建通字[2016]24号
各区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实施作出如下说明,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中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规费中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暂按原规定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4月29日